近日,“房地产法理论与实务国际研讨会”在杭召开,来自中、美、新三国的法律专家和长三角各地的200多名律师聚集在一起,共同探讨我国房地产法的方方面面。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三国专家就“社区协会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在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从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看量化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性”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老百姓较为关注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此次研讨会的关注。 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的竺建平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是为了在实践中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特别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能力。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扩大,业主委员会可能会承担的财产责任也会越来越多,如: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广告收入的支配方法、小区停车许可及停车费的收取、增设公共设施等。然而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虽然以其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但它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后果也要由全体业主来承担,因此即使被判决承担责任,也无力执行。为此,竺律师认为,可通过立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来解决这些问题。 |